外贸业务员考试辅导第五章国际经济贸易法
1.行政责任
海关在认定相关货物侵权后,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收发货人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没收侵权货物或/及处以罚款。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均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就收发货人进出口的货物侵犯其知识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收发货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进出口侵权货物给其造成的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 四、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确定产品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它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1.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1)国别贸易统计;(2)差别关税的计征;(3)进口配额的管理;(4)原产地标记的监管;(5)反倾销(反补贴)诉案的审理;(6)地区经济一体化的互惠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的《原产地规则协议》
(1)协议的内容包括:前言;定义和使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实施规定;通告、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原产地规则的协调;两个附件。
(2)《协议》的积极影响
①为各国制定原产地规则以及为日后制定世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形成一个崭新框架。
②为简化、协调WTO各成员国原产地规则提供了指导性的游戏规则。
③经过协调,WTO各成员国将采用统一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即以HS编码改变标准为主线,在例外情况下采用增值百分比或加工工序标准。
④规定了原产地规则的运作机制、协调程序和争端解决程序,使各成员国在原产地规则的执行过程中得到WTO的监督和调停。
(3)《协议》的不足之处
①协议本身并未制订出任何统一的关于原产地的程序性规则;
②该协议将协调范围仅局限于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未涉及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③该协议仅局限于货物贸易,未涉及服务贸易。
3.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根据《原产地规则协议》精神,我国海关总署1986年12月颁布了《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国务院1992年5月实施了《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到2005年1月1日合并以上两项规定,实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除此之外,我国关于原产地规则的主要规定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1.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
2.货物原产地标准
货物原产地有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①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
②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
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税则归类改变,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进出口税则》中某一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比。
制造或者加工工序,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进行的赋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3.货物附着物的原产地标准(略)
4.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我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如实申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申报原产地。
(2)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供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所需的资料。
(3)海关应当在收到原产地预确定书面申请及全部必要资料之日起150天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该进口货物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并对外公布。
5.出口货物原产地申报
(1)出口货物发货人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2)出口货物发货人申领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资料。
(三)《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1.原产地标记的概念
(1)原产地标记: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品原产地标示的一种形式,由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构成。
(2)原产国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3)地理标志: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且该产品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
2.原产地标记的管理机构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原产地标记工作,负责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3.原产地标记的使用范围
(1)使用原产国标记的产品包括:在生产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含有进口成份,并获得原产资格的产品;标有原产国标记的涉及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的进口产品;国外生产商申请原产地标记保护的商品;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产品;服务贸易和政府采购中的原产地标记的产品。
(2)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括:用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原材料全部、部分或主要来自该地区,或来自其它特定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传统工艺生产;以非特定地区命名的产品,其主要原材料来自该地区或其它特定地区,但该产品的品质、风味、特征取决于该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以及采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制造或形成的产品,也视为地理标志产品。
4.原产地标记的申请、评审和注册
(1)申请地理标志注册的,申请人须填写《原产地标记注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2)原产地标记的评审原则:①产品名称应由其原产地地理名称和反映其真实属性的通用产品名称构成;②产品的品质、品味、特征、特色和声誉能体现原产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稳定的质量、历史悠久、享有盛名;③在生产中采用传统的工艺生产或特殊的传统的生产设备生产;④其原产地是公认的,协商一致的并经确认的。
(3)原产地标记的评审依据:①历史渊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人文因素;②标记产品原有的标准(包括工艺);③申请人提供的经确认的感官特性,理化、卫生指标和试验方法;④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⑤申请人提供的其它与审核有关的文件。
(4)国家检验检疫局对所受理的入境货物原产地认证标记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
(5)评审并审批合格的,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证书。
(6)出境货物原产国标记注册的申请。使用“中国制造”或“中国生产”原产地标记的出口货物须符合下列标准:①在中国获得的完全原产品;②含有进口成份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要求,并取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7)服务贸易中的原产地标记,申请人应提供该项服务的权利证明和服务特殊性的依据,由检验检疫机构组织验证,对符合标准的,签发《原产地标记证明书》。
(8)对已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的原产地标记,由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半年一次公开发布《受保护的原产地标记产品目录》。
5.原产地认证标记的使用
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注册的原产地标记为原产地认证标记。标记使用人应按照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核准的产品及标示方法的范围使用相应的原产地标记。
(1)原产地认证标记的形式和种类:
①标记图案:CIQ-Origin
②证书:原产地标记注册证书、原产地标记的书面证明和经国家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其它形式
(2)原产地认证标记的标示方法有:①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②图案压模,适用于金属、塑料等产品或包装物上;③原产地标记证书;④直接印刷在标签或包装物上;⑤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6.监督管理
(1)下列标记不受保护:
①不符合规定的原产国标记和地理标志;
②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标记,特别是在商品的品质、来源、制造方法、质量特征或用途等方面容易引起误导的标记;
③已成为普通名称或公知公用的原产地标记;
④未经注册,自行施加或自我声明"中国制造"的标记。
(2)原产地标记的使用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引起误解的原产地标记,使用虚假、欺骗性说明或者仿造原产地名称的;
②在原产地标记上加注了诸如"类"、"型"、"式"等类似用语以混淆原产地的;
③使用原产地标记与实际货物不符合的;
④未经许可使用、变更或伪造原产地标记的。
(四)原产地证明书
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产品真实来源地的商业文书,简称产地证。
1.产地证的作用:证明出口货物产地的书面文件;是进口国海关作为实施差别关税、进口限制、不同进口配额和不同税率的依据;是进出口通关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
2.产地证的种类
(1)一般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C/O)
一般原产地证是出口国根据一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书。在我国一般原产地证有四种形式:
①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②贸促会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
③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④生产厂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
(2)普惠制产地证(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G.S.P.产地证)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惠制产地证是一种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的文件。在我国普惠制产地证是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普惠制产地证格式包括格式A、格式59A和格式APR,其中格式A(FORM A)使用范围最广。
(3)欧共体纺织品专用产地证(Europe Economic Community/Certificate of Origin),简称EEC纺织品产地证
EEC纺织品产地证是专门用于需要配额的纺织类产品,是欧共体进口国海关控制配额的主要依据。EEC纺织品产地证与EEC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内容完全一致,均由出口国有关机构提供。我国由商务部签发。
(4)对美国出口的原产地声明书(Declaration of Country Origin),简称DCO产地证
若向美国出口纺织品,出口商必须向进口商提供DCO产地证,作为进口商进口报关的单据之一。DCO产地证的格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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