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员考试辅导第五章国际经济贸易法
2.产品的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一规定包括了以下两层含义。
(1)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一般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生产者制造产品的预期用途是否合理。第二,普通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合理期望。第三,当时的认识和技术水平。如果因生产产品时的技术水平认识不到产品的危险,就不能认定其有缺陷。
(2)缺陷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这是另一个认定缺陷的标准,即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一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缺陷的认定和审理。如果产品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却仍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在实践中仍认为,上述两个认定标准并不相互排斥,违反任何一个标准均构成产品缺陷,但符合有关标准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理由。
3.产品责任的适用对象
(1)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就是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产品责任受保护的对象范围为消费者和其他的受害人。
(2)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产品质量法》将责任义务主体范围确定为生产者和销售者。
4.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所确定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二者在法律上承担连带的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但是,二者在法律上承担的义务有如下不同之处。
(1)生产者义务。生产者义务包括:第一,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第二,遵守有关产品标识规定的义务;第三,履行正确包装的义务;第四,不违反禁止性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禁止性规定主要有:第一,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者义务。销售者义务包括:第一,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遵守有关产品标识规定的义务;第四,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主要有:第一,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二,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四,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第三者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5.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理由
(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我国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后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担严格责任。
(2)对产品责任的抗辩理由。《产品质量法》为生产者提供了三种法定的抗辩理由,即“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外,生产者还能主张受害人具有过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抗辩理由还包括缺陷是由于遵循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引起的。
(3)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我国的产品责任诉讼时效适用《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同时,第33条第2款规定了受害人请求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限的除外。
6.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因产品责任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有两种,即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对人身的损害赔偿又分为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原则
在我国,产品责任属于侵权法的范围,有关产品责任的涉外民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三、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慧创作物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过的信息等。
人类的智力创造有关的知识产权,被称为创造性的知识产权;用于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标记的知识产权,被称为识别性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与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与物权相比,知识产权的特征包括客体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双重性。
(二)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要是指权利人以诉讼的方式,通过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来寻求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
2.我国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海关部门规章、海关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在进出境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法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的措施。
2.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应贯彻以下两项基本原则:有效保护和便利贸易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我国实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从宏观上来说,海关通过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打击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防止利用侵权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的正常化,能够提高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提高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善国内投资环境。
从微观方面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造成侵权商品国际交易的中断,制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加大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同时有利于使一些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意识的企业和个人积极防止将来发生的侵权行为。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1)商标专用权
商标专用权可以简称为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自己依照法定的程序,经国家商标管理机构(目前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限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然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目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在我国,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10年,从提出专利申请日起算。
(3)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因为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份。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
1.知识产权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权利人为了得到海关的主动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进行备案登记的一种制度。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意义
①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
②备案有助于海关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
③备案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知识产权备案的各项要求
①可以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范围
一般来说可以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2个条件:受中国法律保护;只限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②有资格申请备案的人员范围: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包括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和《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知识产权依申请保护
知识产权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从海关角度来说,依申请保护是基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开始的,海关处于不申请不启动的被动地位,因此也可以称为被动保护。
(1)依申请保护的特征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一定要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②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需要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进出境的具体情况。
③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2)依申请保护主要程序
①权利人申请
②海关扣留
③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④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反担保放行
3.知识产权依职权保护
海关依职权保护的主要程序:
(1)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
(2)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3)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4)海关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
自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海关应当完成调查,并将下列调查结果之一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①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②认为收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③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有关知识产权。
(5)海关没收侵权货物或者协助人民法院对货物进行司法扣押
对于海关认定货物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海关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处罚决定。同时将下列已知的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①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②收发货人名称;
③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④侵权货物的启运地和指运地;
⑤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情况。
对于海关认定货物未侵犯有关知识产权的海关放行货物。
(6)对没收的侵权货物进行处置。
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①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②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①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③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①、②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五)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法律责任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一旦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收发货人将因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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