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技术合同
委托合同
1.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转委托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5.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6.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技术合同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2.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4)当事人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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