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货运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1】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解释2】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承包人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垫资VS工程欠款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5.竣工日期(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6.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018年案例分析题)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货运合同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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