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高频考点:劳动争议的解决
5.劳动仲裁裁决的一般规定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6.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
(1)适用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能否进一步寻求救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后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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