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要点:劳动仲裁
【预习要点】
基本规定 |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非一裁终局) | |
劳动仲裁不收费 | ||
参加人 | 当事人 | ①劳务派遣②承包③单位驾鹤西游 |
当事人代表 | 劳动者一方 “10人以上”推举“3至5名”代表 | |
代理人 | 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为其指定 | |
第三人 | 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 |
管辖权 | 地域管辖权 |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
两地申请 |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 |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但有地域管辖问题 两地申请指争议双方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两地申请,区分立案在先原则 | ||
申请 | 时效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方式 | 书面、口头均可(与经济仲裁区分) | |
开庭 | 开庭并“公开”、执行仲裁庭制、适用回避制度、可以和解与调解 | |
裁决 | 终局裁决 | 涉及钱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合同必备条款争议 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只约束用人单位,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不服依然可以向法院起诉 |
生效 | 终局裁决:作出之日起 非终局裁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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