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限制注会从事涉税业务
曾有人用“大圆套小圆”来形象地表达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的关系,其隐喻不言自明,大圆是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小圆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范围。但近年来,随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逐步普及,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对注册税务师资格的支持,这两个圆的关系似乎发生了变化,交织的两圆似乎是最好的形容。
“无论社会经济状况怎样改变,‘财税一体’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余瑞玉告诉记者。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该文下发后,北京、江苏、福建等国、地税部门纷纷发文,要求非注册税务师行业,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部门规范鉴证业务及注册税务师行业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不应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采取限制的做法。”这已经是余瑞玉委员第二次带着该项提案上京了。
“注册会计师是我国最早从事税务咨询服务的,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向外商提供税务服务和咨询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为什么到了21世纪,注册会计师反而就不能从事该项业务了?”余瑞玉委员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财经鉴证类社会中介市场蓬勃发展,尤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依照《注册会计师法》从事财务鉴证、咨询业务,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专业特点,各项业务发展迅猛。因其向社会提供的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在内的咨询产品具有很强社会公信力,深受社会各界、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认同。现在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5300多家,从业人员7万多人,接受审计及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超过百万户以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依靠自身专业知识,赢取客户,服务社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为此,余瑞玉委员建议有关税务部门应该改变管理方式,从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入手,加强涉税鉴证机构涉税审核质量的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一视同仁。此外,对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通报、处理处罚或限制准入的方式。
她还强调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按照《税收征管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或委托税务咨询是纳税人的权利。对受国家《注册会计师法》保护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服务、咨询、鉴证,有关税务部门不应予以限制。有关部门应为中介行业从事涉税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涉税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她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借鉴上海市国、地两税部门对涉税中介行业营造“海纳百川”的做法,“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均按规定受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机关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规则,真正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财经报 2007-3-22)
“无论社会经济状况怎样改变,‘财税一体’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余瑞玉告诉记者。
2006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该文下发后,北京、江苏、福建等国、地税部门纷纷发文,要求非注册税务师行业,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
“税务部门规范鉴证业务及注册税务师行业本来无可厚非,但是不应该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采取限制的做法。”这已经是余瑞玉委员第二次带着该项提案上京了。
“注册会计师是我国最早从事税务咨询服务的,上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向外商提供税务服务和咨询的就是注册会计师,为什么到了21世纪,注册会计师反而就不能从事该项业务了?”余瑞玉委员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财经鉴证类社会中介市场蓬勃发展,尤其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依照《注册会计师法》从事财务鉴证、咨询业务,充分体现了客观、公正的专业特点,各项业务发展迅猛。因其向社会提供的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税务审核报告在内的咨询产品具有很强社会公信力,深受社会各界、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认同。现在全国有会计师事务所5300多家,从业人员7万多人,接受审计及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超过百万户以上。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依靠自身专业知识,赢取客户,服务社会,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为此,余瑞玉委员建议有关税务部门应该改变管理方式,从规范涉税鉴证业务入手,加强涉税鉴证机构涉税审核质量的管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一视同仁。此外,对涉税鉴证业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可以采取通报、处理处罚或限制准入的方式。
她还强调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按照《税收征管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或委托税务咨询是纳税人的权利。对受国家《注册会计师法》保护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涉税服务、咨询、鉴证,有关税务部门不应予以限制。有关部门应为中介行业从事涉税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涉税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她还建议,有关部门应借鉴上海市国、地两税部门对涉税中介行业营造“海纳百川”的做法,“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均按规定受理”。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机关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规则,真正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财经报 2007-3-22)
(zh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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