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不包料工程营业税如何缴纳
【问题】
我公司新厂房扩建,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为包工不包料合同,即“甲供材料”,购买的所有建筑材料都取得了合法的销售发票,建筑施工方对其提供的应税劳务也提供了工程发票,而当地的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自己购买的建筑材料也要纳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单位自行购买的材料是否也要纳入建筑方营业税征税范围缴纳营业税?如果需要,那么地税部门对建筑材料开具的发票我单位如何处理,因为我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时候已经取得了相应合法的销售发票?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贵公司自己购买的材料应包括在建筑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贵公司购买的材料取得的发票作为计入新建厂房成本的计税依据,应当自厂房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厂房的折旧,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网校博友(天高?云淡)谈看法:
我觉得国税总局的解释有点不容易让人理解,应该这样解释: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即不管你是包工不包料,还是包工既包料),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款)。(这样避免有些人签订包工不包料的合同,来逃避营业税的缴纳。)
2、营业税的税负承担者应该是提供施工劳务方,即建筑施工方,不应该是发包方,发包方本身购进材料,是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的计征范围。
所以,该营业税的缴纳只能是建筑施工方,施工方在开发票的时候必须把本身提供的劳务及业主提供的材料款一起开进建安发票金额中。
同时,后附一个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承接包工不包料工程项目的企业检查时,发现某个体建筑施工队,1995年承接河南省省建一公司2栋家属楼的改扩建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承建方式,完工后核定造价230万元。该个体承包商以所挂靠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但未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税,税务人员检查后认定,该个体承包商应补缴营业税6.9万元。
接到处理决定后,该个体承包商提出疑义:占工程造价70%以上的建筑材料均是甲方拿出发票,让该施工队到指定处拉取的,他们并未实际收到材料款,故认为不应缴纳此部分价款相应的税金,并强调说签订合同时,建设单位答应负担工程所有的税金。
税务稽查人员依据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解释。首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提供此项工程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故税务机关的征税对象只能是该个体承包商,而非甲方建设单位。第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故该建筑承包商应按所承接工程总造价23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而不能扣除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材料价款后计算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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