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热议个人会计师事务所
近日,由财政部拟订的《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面世,该征求意见稿中涉及修订、增加、删除的地方达20条之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会行业的涉外管理进行了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以及合并、分立或解散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引起争议较多的就是在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增加了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前景看好
提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人们脑海里首先闪现的就是一个人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即刻联想到行业混乱、市场无序等等方面,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出质疑,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在形式提出质疑。会计师行业是讲诚信、讲职业道德的行业,人们有这些想法并不奇怪,这和中国社会的诚信度有直接关系。然而,在香港和国外,个人会计师事务的组织形式已经运作得相当成熟,而且绝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的深圳经济特区,也有几家这样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他们是深圳市财政局于2004年在特区内进行试点审批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经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已经3年有余。国内首家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深圳马洪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马洪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在事务所设立、成长的3年时间里经历了风风雨雨,尝尽了酸甜苦辣,但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并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同时也获得了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认可。”
马洪接着谈到,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是政府及行业内的相关人士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不同的看法,争议很大,能否通过立法还很难说。“就我个人而言,十分希望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能够通过这次立法,因为个人事务所设立的条件之一,就是事务所的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名称。这既是个人事务所的特色之一同时也是对个人事务所设立人的警示,事务所的声誉与设立者个人的名誉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更加注重事务所的名声和品牌,更加注重执业质量,一旦事务所出现问题,那么设立人要永远背着这个污点,何谈延续呢?”马洪直言。
据悉,2004年5月,深圳市恢复了对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工作,这次恢复审批的最大一个亮点就是深圳市财政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深圳市人大的积极配合下,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点审批个人独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提及当时的情况和后续的发展,深圳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周树藩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2004年,由深圳人大、深圳市财政局选聘的专家小组成员按事先已公示的相关硬指标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打分,通过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面试、筛选、打分等一系列严格而又公开、透明的审批程序,最终审批了9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正式成立了8家,至今还有4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经营。这4家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方面各有特色,在保证质量方面,周树藩的观点和马洪一样,同样认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是把个人的信誉和事务所的品牌完全结合在一起,任何一个人不敢拿自己的信誉开玩笑,所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比其他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更关心事务所的品牌,更关心事务所的质量认证。
除此之外,他从另一个角度诠释了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必要性,他说:“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脱钩改制以来,政府一直在推动事务所的内部机制建设,推动‘三大战略’,但实际上还有一个核心问题没有解决好,就是合伙文化的建设。合伙文化建设就是事务所的核心价值。这个问题在合伙文化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前,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解决事务所内部矛盾,解决合伙人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这是个最好的途径和方法。”
业界评价,众说纷纭
对于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亲身实践和亲身管理者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观点。那么,作为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此持何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的同行们又是怎样的态度呢?
记者致电中注协,其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现在由财政部的条法司在做,目前还是征求意见阶段,不便发表观点。我们的意见会通过程序走,但是不便公开。
同行们对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看法,略有不同。国内最大本土所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李延成认为,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我国的法律。但是从中国的国情来看,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来看,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恐怕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做出去”的发展目标有所冲击。“在中国,可以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现在推行的条件还不成熟,时机也不成熟。”李延成说。
随后,他说出了自己的理由。小所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去拉项目、拉市场,在质量上没法保证,容易造成行业混乱。另外,对市场也有很大的冲击,虽然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有所限制,但是它可以当“二传手”,通过各种关系将项目拉过来,交给有能力的可以出具审计报告的事务所去做,它从中提取高提成,这也就是行业里所谓的“腐败基因”,从而形成了“灰色收入”。
“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完善,法制环境也不配套。这个时候推行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为时太早,它会对事务所的规范化运作,对行业的有序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李延成如是说。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会计师文峰对于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交口称赞。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任何一个国家,它的中小型企业都是占大多数,需要小规模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为他们服务。其次,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利于事务所建立一种梯队结构。合伙所在实践当中存在磨擦、内耗、治理等各方面的问题,能够以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给予解决,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之后,有一个慢慢发展的过程,逐步培养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人认为可以合作的合伙人,吸收这些志同道合的合伙人,让事务所慢慢壮大。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个设立人并不可怕,关键是怎么样去建立一个事务所的规模梯队。从立法和市场的角度来讲,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考虑得比较周全,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行业特点,也符合市场需求,应该得到社会公众以及行业的认可。”文峰说。
条件须严格,设立须谨慎
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记者也看到在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条作为28条,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仔细斟酌会发现,对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着非常严格和苛刻的条款,即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名称应当包含设立人的姓名;其设立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人应当是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注册会计师,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7年等规定。那么,是不是只要符合这些条件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一旦立法通过,在一段时间内,会不会出现设立高潮呢?
对此,周树藩认为,不能简单地判断会出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高潮。事务所数量的多少,特别是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它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是说《注册会计师法》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可以设立。对合伙人入门环节的把关是非常重要的。会计师行业是一个专业机构,是承担巨大的社会鉴证职能的机构,在事务所设立之初的审查是很重要的。在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时候,应该发挥行业协会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行业监管。“我认为会计师行业就应该只有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三种。我不主张继续保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不适合我国的会计师行业。”周树藩坦言。
“很有可能出现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高潮,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拿出相应的对策。这一点可以借鉴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做法,建立合伙事务所的退出机制,对禁止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家事务所执业进行相应的松绑,从而更好地为个人事务所、合伙事务所之间的角色转换搭建桥梁。”马洪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文峰也同样认为,执业质量的好坏,是整个行业治理的问题,不能归结于某种组织形式。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活跃整个会计师市场是很有帮助的,极大地促进了行业的发展。肯定会有很多人去尝试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这是市场行为,是阻止不了的。允许设立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通过立法,从数量上讲,个人会计师事务所将来也许是主要的事务所组织形式。
(财会信报 苗野 2008-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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