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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义二十三


第五单元 票据法律制度

五、商业汇票( ★★★ )( 2010 年不定项选择题、 2011 年不定项选择题)( P138-P140 )

(七)追索权

3. 追索金额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

A. 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 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 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 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 AB

【解析】( 1 )首次追索权的范围:汇票金额、利息、取得拒绝证明的费用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不包括间接损失,选项 D 错误;( 2 )再追索权的范围: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选项 C 错误。

4.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 1 )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 2 )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 3 日) 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 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 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 个月。

六、票据权利( ★★★ )( P124-P128 )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2010 年判断题、 2011 年单选题)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者最后被背书人。

3.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解释】如果被追索人是票据上的最终债务人(承兑人或者未经承兑的汇票的出票人),则票据上的全部债权债务消灭,谈不上承兑人再向他人追索的问题。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 1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 2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 3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2. 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1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 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解释】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1 )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2 )如果前手是因欺诈、偷盗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 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 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 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 BC

【解析】( 1 )选项 B :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 )选项 C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 )选项 AD :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 100 %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三)票据权利的补救( 2008 年多选题、 2010 年多选题)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 挂失止付

( 1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 2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 3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 1 )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 2 )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 3 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 3 )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 4 )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 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3. 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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