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二)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上述“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无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身份。
公司应当依照股东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此项限制。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根据不同的设立方式有不同规定。
1. 发起设立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2. 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3)召开创立大会。
①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②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③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④创立大会作出的相关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4)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 公司不能成立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 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无论其所持股份有多少,都是股东大会的成员。
2. 股东大会的职权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基本相同。
(2)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还有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公司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 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与临时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4)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 股东大会的决议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里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例如,某股东拥有100股,每股1票,选出6位董事,通常的办法是让该股东给选中的6位董事候选人的每一位投100票,总共600票。而累积投票法则可以将这600票投给1位董事候选人,或根据自己的意愿分投给选中的各候选人。
6. 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董事会、经理
1. 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
(2)董事的任期、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 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经理
3. 董事会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 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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