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考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何谓代位求偿制度?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第三人重复赔偿
(1)保险人未通知或通知未到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无权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保险人可以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
(2)保险人的通知到达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保险金前放弃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赔偿保险金后放弃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放弃无效。
(3)保险合同订立前放弃
①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能否主张返还保险金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4.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5.特殊的第三人
(1)投保人造成保险事故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造成保险事故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例如保姆)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提示】(1)故意,可以代位求偿;(2)非故意,哪怕是重大过失,不可代位求偿。
6.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7.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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