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
1.设立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提示1】质押限于2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物权只能用于抵押,不能质押。
【提示2】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质权人与出质人在书面质押合同上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质物的交付无关。
【提示3】抵押,没有交付抵押财产的问题,因为抵押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而动产质押则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动产“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擅自处分质物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质物毁损、灭失
(1)因质权人保管不善
①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出质人主动要求质权人实现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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