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重要知识点: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允许扣税的项目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不含航空煤油和溶剂油)
9.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扣税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买价是指发票上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归纳】对扣税规则的理解:
1.允许扣税的只涉及同一税目中的购入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不能跨税目抵扣。
2.需自行计算抵扣。允许扣税的应税消费品按生产领用量抵扣,不同于增值税的凭票购进扣税。
3.允许抵扣已纳消费税税额的税目在教材上只列了9项,考试按教材掌握。
4.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2003年5月1日起含铂金)首饰、钻石、钻石饰品不得抵扣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5.在批发环节纳税的卷烟不得抵扣前一生产环节的已纳消费税的税款。
6.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成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辨析】消费税扣税与增值税扣税的差异
扣税政策 | 增值税 | 消费税 |
范围 | 限于一般纳税人 反列举不得抵扣 | 限于同一税目(可跨子目但不可跨税目) 正列举可以抵扣 |
环节 | 多环节 | 生产环节 |
方式 | 凭票抵扣为主 | 计算抵扣 |
时点 | 取得购进发票后 | 生产领用 |
【重要提示】一些考生不能区分运费在消费税计税和扣税中的应用,考生需要注意不同环节和立场上运费的不同处理。这里做一下图表归纳:
行为 | 运费表现 | 运费的消费税处理 | |
计税 |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 | 构成价外费用的运费 | 计入计税价格计税 |
符合代垫费用不构成价外费用的运费 | 不计入计税价格 |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无同类销售价格 | 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列明的材料运费 | 包含在组成计税价格的材料成本中计税 | |
扣税 | 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 | 购进消费品运费发票列明的运费 | 不计入扣税的买价 |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1.可抵税的项目有9项
【提示】与外购抵税比较,少了葡萄酒,多了摩托车。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的抵扣范围基本相同。
2.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解释】这里注意与外购已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原则联系起来复习。两种情况下都有已纳税款的抵扣,抵扣范围都是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而且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都用倒轧的公式计算。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也不适用抵税政策。
纳税人以外购、进口、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外购应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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