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考点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P330)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1)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共有财产
(1)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3)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点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P331)
1.出资人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2)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①绩效奖金;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解释】(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014年案例分析题、2018年案例分析题)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解除债务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
(2)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解释】在清偿债务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以担保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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