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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八章1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一)物的种类(P337)

  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

  【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P399)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P338)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P393)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二)物权的类型(P338)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解释】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解释】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9)

  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如夫妻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

  【解释】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答案】C

  【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表8-1 不同类型的物权能否并存

物权类型

能否并存

所有权、所有权

×

所有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抵押权、抵押权

抵押权、质押权

质押权、质押权

×

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之间

×


  4、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解释】公信力的含义:(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析】(1)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2)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3)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

  三、占有

  1、占有的种类(P340)

  (1)自主占有、他主占有

  【解释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不论自己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对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对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则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解释】注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2、占有制度(P341)

  (1)事实推定

  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P341)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表8-2 无权占有

善意

恶意

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

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

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

×

  三、占有

  4、占有的法律保护(P341)

  (1)返还原物

  ①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②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

  【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诉讼时效中的“中止、中断”与此无关。

  【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用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

  (2)损害赔偿

  ①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②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

  【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四、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41-342)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综合题)

  【解释】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上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时,仍应办理登记。

  【例题1?单选题】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B

  【解析】(1)选项A:中州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合法建造房屋,但其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2)选项BCD: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物权设定生效时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A、甲卖给乙两间房屋,乙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甲以自己的两间房屋为抵押物向乙借款,乙自该房屋进行抵押登记时起取得该抵押权

  C、甲继承其父母作为遗产的两间房屋,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甲自建两间房,自该房屋变更登记时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AB:房屋买卖的所有权、房屋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选项CD: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例题3?多选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甲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答案】ACD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甲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例题4?多选题】甲继承了一套房屋,甲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甲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而合法占有该房屋,但乙因未进行产权登记而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2)选项CD: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因进行了产权登记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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