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可变更、可撤销及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1)形成权: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如何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其确认撤销权是否成立。
2.具体类型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就谈不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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