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特殊的交付方式
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相关链接】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解释】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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