棱镜思维:透视跨国公司七大避税技术
重复技术:多重计费增加税前扣除额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近年来,跨国公司签署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其合同条款覆盖面广且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的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使税务机关在核查劳务真实性、受益性和定价合理性时面临困难。
同时,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层级,对境内公司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比如,境内A公司不仅与集团母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同时与上海总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还与苏州销售公司签订佣金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合同内容各不相同,而且均为框架性协议,但深究其内容就会发现,后两份协议的内容实际被综合服务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A公司自签订年度起销售管理费用较之前增长2倍,造成企业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利,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比如,某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公司销售关键部件或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向境内企业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再比如,一些企业通过在避税地或低税地虚设业务,将常见的避税筹划渗透到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方承包建筑工程和支付关联方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的方式,使境内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增加,推高开发成本,同时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
拆分技术:将财产、所得分割调整利润
拆分技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或者将一份整体合同按照内容或性质拆分为“无关”的合同,以实现调节利润和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操作有三种形式:
一是拆分职能,跨国公司通过调整职能分布,将集团内产业链和价值链重组,在达到协同效应的同时,实现区域间利润转移。例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2008年以来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与其快速增长的销售不成比例。而从毛利占比看,“制造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利润分成比例并不固定,随意性较大。经调查,“制造公司”承担全部生产功能,“销售公司”只负责销售,而两企业毛利分配比例与产品生产、销售功能并不匹配。经过5次沟通交流,企业最终承认,因“销售公司”有税率优惠,出于集团税收筹划需要,“制造公司”故意将利润转移到“销售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走出去”企业也在通过这种方式避税。
二是利用关闭企业方式实现功能剥离,避免功能补偿,逃避监管。比如,AD集团在华设有制造工厂ADS公司和贸易商ADT公司,2012年集团进行重大商业模式调整,关闭在华唯一制造工厂ADS公司,彻底剥离了该集团在国内的生产制造职能。后经查实,AD集团此举正是为了蒙蔽税务机关,降低税收负担,逃避税收监管。
三是将贸易合同拆分为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将贸易合同分拆为贸易合同和非贸易合同,在保证整体合同金额不变的大前提下,不仅可以将整个合同金额分拆到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中,而且还可以通过对非贸易合同的筹划,使得交易产生的税负最小化。
虚拟技术:虚拟业务直接侵蚀税基
虚拟技术的核心是“虚”,即通过虚拟的业务操作来虚增成本费用,直接侵蚀税基。其操作有两种方式:
一是虚构境外劳务,罗织、虚列费用。2008年,江苏省国税局在核查一项集团内咨询公司提供境外咨询劳务的真实性时,通过向澳门发出专项情报获取的信息,证实境内企业以支付境外企业咨询服务费为名,虚列服务费,意图转移利润,逃避在中国境内纳税义务。
二是虚构业务事项,减少企业和个人双重税负。在江苏省系列佣金案件的调查中,江苏省国税局发现,对外支付佣金后再使资金回流,成为一些中小企业避税的新手段。一般的操作手法是:境内企业预先与境外企业或个人沟通好,由境内企业以佣金名义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将款项返还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名下,从而达到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目的。
其他技术:避税方式五花八门
搭桥技术。搭桥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在交易中介入第三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有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构造“导管公司”或“踏脚石”公司等。
转化技术。转化技术是跨国公司采用最多的避税手段之一。在受到各种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通过各种转化,如贸易类型的转化、劳务性质的转化、合同内容的转化和雇佣形式的转化等来实现转移利润和少缴税款的目的。
捆绑技术。捆绑技术的实质,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团内成员进行综合考虑,通过总部控制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使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
隐形技术。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造成隐形关联交易,避开税务机关的关注,以最低的成本使转移的大额利润“合法化”。
重复技术即通过不同途径对同一事项进行多次处理,一般有三种操作方式。
一是通过多头签订框架式合同,模糊费用边界实现重复收费。近年来,跨国公司签署的框架性管理服务合同越来越多,其合同条款覆盖面广且内容宽泛,但实际上缺乏明确的服务项目及计费标准指向,使税务机关在核查劳务真实性、受益性和定价合理性时面临困难。
同时,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模糊组织架构内相关方的功能定位,增加管理层级,对境内公司实施多头管理和重复收费。比如,境内A公司不仅与集团母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同时与上海总部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还与苏州销售公司签订佣金协议。从表面上看,这三份合同内容各不相同,而且均为框架性协议,但深究其内容就会发现,后两份协议的内容实际被综合服务协议所涵盖,即存在重复收费和多头收费,使得A公司自签订年度起销售管理费用较之前增长2倍,造成企业连续亏损。
二是通过变造无形资产交易费用名目,在不同事项中重复收取同一交易实质的费用。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以“委托开发费”的形式,让境内企业承担共同开发方的义务,但不让其享有相关权利,却仍要求境内企业以技术使用方的身份支付特许权费,这一新动向目前渐成趋势。
三是钻税收政策空子,使同一费用实现重复税前扣除或滥用税收优惠。比如,某些跨国公司一方面通过关联公司销售关键部件或派遣技术人员等方式,“助力”境内企业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使其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向境内企业重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再比如,一些企业通过在避税地或低税地虚设业务,将常见的避税筹划渗透到房地产企业,通过关联方承包建筑工程和支付关联方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的方式,使境内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用增加,推高开发成本,同时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再享受加计扣除20%的税收优惠。这种行为不仅在开发前期就转移利润,而且还导致多个税种整体的税收流失。
拆分技术:将财产、所得分割调整利润
拆分技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所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或者将一份整体合同按照内容或性质拆分为“无关”的合同,以实现调节利润和整体税负最小化的目的。其操作有三种形式:
一是拆分职能,跨国公司通过调整职能分布,将集团内产业链和价值链重组,在达到协同效应的同时,实现区域间利润转移。例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2008年以来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与其快速增长的销售不成比例。而从毛利占比看,“制造公司”与“销售公司”之间的利润分成比例并不固定,随意性较大。经调查,“制造公司”承担全部生产功能,“销售公司”只负责销售,而两企业毛利分配比例与产品生产、销售功能并不匹配。经过5次沟通交流,企业最终承认,因“销售公司”有税率优惠,出于集团税收筹划需要,“制造公司”故意将利润转移到“销售公司”。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走出去”企业也在通过这种方式避税。
二是利用关闭企业方式实现功能剥离,避免功能补偿,逃避监管。比如,AD集团在华设有制造工厂ADS公司和贸易商ADT公司,2012年集团进行重大商业模式调整,关闭在华唯一制造工厂ADS公司,彻底剥离了该集团在国内的生产制造职能。后经查实,AD集团此举正是为了蒙蔽税务机关,降低税收负担,逃避税收监管。
三是将贸易合同拆分为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将贸易合同分拆为贸易合同和非贸易合同,在保证整体合同金额不变的大前提下,不仅可以将整个合同金额分拆到贸易合同与非贸易合同中,而且还可以通过对非贸易合同的筹划,使得交易产生的税负最小化。
虚拟技术:虚拟业务直接侵蚀税基
虚拟技术的核心是“虚”,即通过虚拟的业务操作来虚增成本费用,直接侵蚀税基。其操作有两种方式:
一是虚构境外劳务,罗织、虚列费用。2008年,江苏省国税局在核查一项集团内咨询公司提供境外咨询劳务的真实性时,通过向澳门发出专项情报获取的信息,证实境内企业以支付境外企业咨询服务费为名,虚列服务费,意图转移利润,逃避在中国境内纳税义务。
二是虚构业务事项,减少企业和个人双重税负。在江苏省系列佣金案件的调查中,江苏省国税局发现,对外支付佣金后再使资金回流,成为一些中小企业避税的新手段。一般的操作手法是:境内企业预先与境外企业或个人沟通好,由境内企业以佣金名义将款项支付到境外,再由境外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将款项返还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名下,从而达到同时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目的。
其他技术:避税方式五花八门
搭桥技术。搭桥技术的实质是通过在交易中介入第三方来实现避税的目的,常见的有利用避税地倒置收购、构造“导管公司”或“踏脚石”公司等。
转化技术。转化技术是跨国公司采用最多的避税手段之一。在受到各种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跨国公司通过各种转化,如贸易类型的转化、劳务性质的转化、合同内容的转化和雇佣形式的转化等来实现转移利润和少缴税款的目的。
捆绑技术。捆绑技术的实质,就是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团内成员进行综合考虑,通过总部控制的方式捆绑在一起,使集团整体税负最小化。
隐形技术。在关联交易中增加非关联的中间环节,或者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隐蔽化,造成隐形关联交易,避开税务机关的关注,以最低的成本使转移的大额利润“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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