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社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资委、司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级各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企业、中央驻黔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29号)要求,为做好2013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的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二、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份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符合该免考条件的考生请在网上报名时,在系统中“免考说明”项中注明本人符合此免考条件,并在“报考级别”项选择“免二科”,“报考专业”项选择“企业管理知识”。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符合该免考条件的考生请在网上报名时,在系统中“免考说明”项中注明本人符合此免考条件,并在“报考级别”项选择“免二科”,“报考专业”项选择“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符合该免考条件的考生请在网上报名时,在系统中“免考说明”项中注明本人符合此免考条件,并在“报考级别”项选择“免三科”,“报考专业”项选择“企法一科”。
三、考试科目和时间
2013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和时间详见下表:
科目 时间 日期 | 上 午 | 下 午 |
9:00—11:30 | 2:00—4:30 | |
10月19日 | 综合法律知识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10月20日 | 企业管理知识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四、报名时间和办法
1.考生请于2013年7月9日至29日登录贵州人事考试网(www.),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2.考生可在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7月31日17:00前进行网上交费,只有交费成功后才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由贵州省企业法律工作者协会负责,咨询电话:0851-6826354.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3.考生请于2013年10月14日至18日登录贵州人事考试网(www.)打印准考证。
五、考试用书、收费标准
1、考试用书请考生到相关书店和网站上购买。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设在贵阳市。
2、考试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黔价行事字(1998)70号,报考两科或一科每人150元,报考四科每人180元。
六、考试形式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年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资格证书发放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合格人员可在考后3个月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原件到省经信委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方能领取执业资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年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不得颁发合格证书。
八、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并将考试的有关要求尽快通知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