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概况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中山大学
第二条 校 址:
广东省广州市(南校区、北校区、东校区)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校区)
第三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和性质: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山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中山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合近年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报考考生占全国报考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2012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录取原则: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以考试分数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 政策性加分:认可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各类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且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须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条 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实际高考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医学类、联合培养类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其中,护理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非第一志愿考生录取:在调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名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文化成绩原则上不低于该地区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生源仍不足时,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原则上不接收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广东省考生:3C及其以上。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2A及其以上,必测科目4C及其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等级要求选测科目为2B及其以上。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体检标准: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四章 其他类招生
第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从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中央民族大学。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十六条 获得我校自主选拔录取、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资格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港澳地区、华侨及台湾省学生的招收录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防生的录取按照《中山大学2012年国防生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相关说明
第十九条 我校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在前期大类培养基础上,通过分流培养开展专业教育。学生入学后将按照所在院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联合培养类专业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境外大学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目前共有四个校区,各招生专业报到地点和后续培养地点详见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或致电咨询我校招生办公室。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于4月18日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2012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招生委员会委托中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四条 中山大学监察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
招生办公室电话:020-84036491
监督电话:020-8411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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