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破审计怪圈
通过对历次审计公告进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现象:“问题年年有,今年特别多”。比如,原铁道部被审计出2011年度问题资金12.8亿元,到2012年度这一数字增长至23亿元;对国家体育总局2011年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共4条,到2012年度发现的主要问题增长至13条。我们可以认为这种现象是审计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大审计力度的一种结果,也可以看作是审计署提升执法公信力的一个手段。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中央部门边整改边违规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
国家机关理应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预算、资金、资产和财务收支等方面的管理,这是一项法定责任,但为什么这么多年的审计却陷入“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再审计-发现类似问题-再整改”的怪圈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基层审计机关审计问责意识不强,普遍存在“重发现、轻处理”和“但求对事,不求对人”的思想,对重大问题未能深挖细查、界定责任;二是“审计风暴”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对每个部门的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表面化,大多数的处理仅仅是要求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三是审计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问责大多停留于内部整改,突出对单位的处理处罚,忽略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问责,通过审计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更是少之又少。
如何打破审计怪圈?笔者认为需构建一整套“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审计问责机制,在审计清单之外列出一个问责清单。一是要完善法律,通过制定审计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问责主体、客体、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二是要转变观念,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严格执行预算的自觉性,除了要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督办和考核内容之外,还要进一步建立整改情况通报制度,以公开促整改;三是要发挥合力,进一步落实审计机关近年来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等部门共同制定的联合办案和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优化审计问责工作机制,对问题资金产生原因及最终流向深挖细查,一旦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加大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甚至刑事问责力度。只有严肃审计问责,才能真正树立审计工作的执法公信力,让部门和地方不敢再越雷池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