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基本理论和诉讼时效的使用对象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到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能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院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者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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