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及无权代理的概述和后果
二、代理权
(一)代理权概述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概述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一般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1.本人的追认
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决定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
(1)催告。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撤销权在性质上也属于形成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是相对人(第三人)与被代理人权利对等的表现。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
(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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