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物权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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