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项目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者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5、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8、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9、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2、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1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免征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的营业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5、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17、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8、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转载请注明?源自财考网
课程推荐
- 注册会计师普通班
- 注册会计师特色班
- 注册会计师精品班
- 注册会计师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普通班 | 班次特色 |
200元/一门 |
购买 |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350元/一门 | 购买 |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精品班 | 班次特色 |
650元/一门 | 购买 |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实验班 |
班次特色 |
900元/一门 | 购买 |
- 注册会计师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