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1)
一、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1.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的前提
(1)委托项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受托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资格。
(3)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4)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2.税务代理关系确立程序和形式
(二)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
(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P13
二、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法律责任
(二)受托方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机构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①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②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③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⑤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次以上的。
相关文章
宿迁市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工作相关通知 (2011-02-11 11:00:44) |
徐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1-26 10:38:23) |
盐城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15:13) |
泰州市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1:23:26) |
扬州市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1:15:58) |
南通市关于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7 10:49:55) |
江苏注册税务师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01 17:18: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4 (2010-06-17 00:00: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6 (2010-06-17 00:00:00) |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消费税15 (2010-06-17 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