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刑法分则(1)
一、刑法分则―危害税收征管罪
罪名 | 特点 | 刑罚 | |
逃税罪 | 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人 “初犯补税免罪”,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多次实施,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金额计算 | 罚金:1-5倍 10%-30%且1-10万:3年以下 数额巨大且≥30%:3-7年 5万以下,在立案前补缴,情节轻微,不需刑罚的,可免刑罚 | |
抗税罪 | 特殊主体:且必须是自然人 定罪关键是暴力性质,无数额规定 | 罚金:1-5倍;3年以下 情节严重(聚众抗税首要分子、数额10万以上、多次抗税、故意伤害致轻伤、其他严重情节):3-7年 |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主体只能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人不能构成本罪主体;且数额1万以上 | 罚金:1-5倍 1-10万:3年以下 ≥10万:3-7年 |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一般主体;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 罚金:1-5倍 ≥5万(较大):5年以下 ≥50万(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损失30万):5-10年 ≥250万(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损失150万):10年以上或无期,或没收财产 | |
虚开VAT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虚开:1根本不存在交易;2虽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开具发票。(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介绍他人) 虚开税款1万以上或使税款被骗取5000以上,应依法定罪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3-10年,5-50万 数额巨大或特别情节: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骗取税款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仅两处可判死刑) | |
伪造、出售伪造的VAT发票罪 | 发票是假的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量较大或严重情节:3-10年,5-50万 数量巨大或特别情节: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处无期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仅两处可判死刑) | |
非法出售VAT发票罪 | 必须是真发票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量较大:3-10年,5-50万 数量巨大:10年以上或无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
非法购买VAT发票、购买伪造的VAT发票罪 | 非法购买VAT发票:是真票 购买伪造的25份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以上按本罪定罪。 | 5年以下,并处或单处2-20万罚金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3年以下,罚金2-20万 数量巨大:3-7年,5-50万 数量特别巨大:7年以上有期,5-50万或没收财产 | ||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同上 |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 2年以下,并处或单处罚金1-5万 情节严重:2-7年,5-50万 | ||
非法出售发票罪 | 同上 | ||
有关发票共八种罪:虚开(1)、伪造出售伪造(3)、非法出售(3)、非法购买或购买伪造VAT(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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