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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辅导应纳税额的计算(2)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4000+营业外收入80-销售成本2600-销售费用770-管理费用480-财务费用60-销售税金40-营业外支出50=8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650―4000×15%=650-60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25×60%=25-15=10(万元)

  4000×5‰=20(万元)大于25×60%=15(万元)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80×12%=20.4(万元)

  (5)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6)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7)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所得额=7-200×2.5%=2(万元)

  (8)应纳税所得额=80+50+10+20.4+6+1+3+2=172.4(万元)

  (9)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72.4×25%=43.1(万元)

  【教材例题:例1―2】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为5600万元,发生产品销售成本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660万元;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40万元;缴纳非增值税销售税金及附加300万元;发生的管理费用760万元,其中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70万元;发生财务费用20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34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取得营业外收入l0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250万元(其中含公益捐赠38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利润总额=销售收入5600+其他业务收入800+国债的利息收入40+投资收益34+营业外收入100-销售成本4000-其他业务成本660-销售税金及附加300-管理费用760-财务费用200-营业外支出250=404(万元)

  (2)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调减所得额40万元。

  (3)技术开发费调减所得额=60×50%=30(万元)

  (4)按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60%计算=70×60%=42(万元)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5600+800)×5‰=32(万元)

  按照规定税前扣除限额应为32万元,实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32=38(万元)

  (5)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34万元。

  (6)捐赠扣除标准=404×12%=48.48(万元)

  实际捐赠额38万元小于扣除标准48.48万元,可按实捐数扣除,不做纳税调

  整。

  (7)应纳税所得额=404-40-30+38-34=338(万元)

  (8)该企业2008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8×25%=84.5(万元)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6:3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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