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考试辅导担保法律制度(3)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的意义和特征
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为法定的要式合同。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重点)
1、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得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例题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有( )。(2008年)
A.宅基地使用权
B.股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原材料
E.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财产的范围。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例题2】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
A、某农民自留地的土地的使用权
B、某学校校办工厂的货车
C、某医院的医疗器械
D、某幼儿园小卖部的设备
E、某企业正在建造的厂房
答案:BDE
解析:选项A 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选项C是医疗卫生设施,都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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