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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相关法律》合同法律制度7


  第七节 合同的主要种类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特征:(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合同。

  1、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提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条款”)

  【举例】A、B签订了10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卖方A在4月1目交付设备,合同中还约定该设备的所有权自B付款时发生转移,该约定属于所有权保留条款。那么该设备的所有权应从B企业支付价款时转移。

  2、履行地点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风险的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举例】A、B签订了l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设备4月1日交付,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那么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设备的所有权也是从交付时转移,如果双方事先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此时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从交付时转移,但是所有权从付款时转移,可以看出,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二者有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举例】北京的A企业和广州的B企业、4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广州的B企业是买方,货物为正在运输的货物,此时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方B承担。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举例】A、B企业签订l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B作为买方应该在4月1日亲自提货,但在4月l日时B没有有提货,此时B应该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6、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例题】2004年8月l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

  A、8月10日 B、8月20日

  C、8月25日 D、8月30 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更新时间2022-03-13 10:55:37【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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