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时间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一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有公委托辩护人。
二、强制措施:
(1)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
(5)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总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7)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有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8)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并在24小时内讯问。
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的10日申请复议,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四、对于需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五、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副本最迟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地址等的证人等名单;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等。
六、自诉人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近撤诉处理。
七、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下列案件经省级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被害人及期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字提出搞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后10日内作出答复。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为5日。
二、强制措施:
(1)拘传: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讯问。
(5)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日到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
(6)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直接受理的,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总之,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7)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有外,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8)逮捕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24小时内,将逮捕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并在24小时内讯问。
三、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的10日申请复议,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立案。
四、对于需补充侦查的,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五、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副本最迟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地址等的证人等名单;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等。
六、自诉人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近撤诉处理。
七、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下列案件经省级高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被害人及期法定代表人不服一审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字提出搞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后10日内作出答复。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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