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精析(65)
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仟,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2)缔约当事人有过错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3)合同尚未成立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或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4)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3.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违反缔约中的保密义务。
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但是,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含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是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如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这样的合同就欠缺生效的条件。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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