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部分电商实行出口退税
1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说明。
涉及到的电商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而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在此列。
通知指出,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同时,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按照规定,如果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已办理税务登记,而且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也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近两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快速增长。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外贸增速为6.2%,而跨境电商贸易同比增速超过25%;2011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约1.6万亿元,2012年达到约2万亿元。2013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有望继续扩大。
为支持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发展,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提出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并指出将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