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大部分授权的税收立法模式
1984年和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两次专门授权,将税收立法权毫无限制地授予国务院。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只有3部税法,其他均为国务院制定的条例。
税收牵涉到每个人的利益,由行政机关制定,颇有“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意味。业内专家多表示,税收法定原则是完全正确的,但我国税制改革仍在进行中,诸多现实因素使得税收法典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呼吁渐起
近年来,公众关于个税免征额、房产税的诸多讨论,还仅仅停留在对个人利益的“算计”中,今年两会人大代表的一个提议,将问题引入更深层面问题的探讨——税收规则的制定上。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提议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由人大回收税收立法权,并有31名代表联名签署这份议案。一时间,人大回收税收立法权,成为众人热议的话题。
其实,学界早有动议。早在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蒋洪,就曾联合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李炜光(微博),向全国政协提出《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提案。
在学术界,税收法定原则是众人信奉的准则。税收牵涉甚广,却仅停留在行政条例的层次上,未免草率。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第八条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第九条又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1984年,在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拟定有关税收条例。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废止了这项授权决定。
1985年,在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上,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不违背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前提下,可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这项授权,至今仍然有效。
郝如玉表示,人大毫无限制地将税收立法权授予国务院,即“空白授权”的税收立法制度,使得我国税收立法相对滞后。许多税种开征几十年,却仍停留在国务院的“条例”上,我国税收法律框架远未形成。
业内专家表示,行政部门制定法律,往往多从部门利益出发,为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留下空间,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考虑不多,有失公允。
改革路径
比如针对近年来反复讨论的房产税,原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就曾呼吁,房产税不可轻易出台,需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出台相关法律后,方可付诸实施。
房产税只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税收意识的提高,使得民众期待能更多参与其中,充分表达意见,作为民意代表的人大,显然是一个优于行政机构的选择。
但也有异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最近在公开场合表示,虽然应该遵循税收法定的原则,但结合我国实际,如预算法的修订经历了十几年,并未取得实质性成效;税收征管法也讨论多年,也未得到进一步修订。财税相关法律,若都需经人大审议,会耽误改革时机。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微博)表示,税收法定的原则没有错,但需要结合我国现状。在成熟的条件下,应该尽快将条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张斌进一步解释,我国现在正处在税改的进程中,如“营改增”的进程中,关于增值税的政策还有诸多变动,若上升到法典的高度,每次修订都需经人大审议,成本很大。另外,有些税收政策也需要时效性。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要求政府决策机关掌握一定的灵动性。
郝如玉表示,当前全国人大不宜全面收回授权,若撤销1985年的规定,会使得目前以“条例”形式规定的15个税种丧失了征税的法律依据。未来,应建立“部分授权”的立法模式。
何谓“部分授权”,郝如玉表示主要包括两方面:一、规定新设立的税种,税收主法直接由全国人大立法,可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二是,制定时间表,对于制定时间五年以上的税收条例,进入人大立法准备,按照“时间优先原则,逐年加快”,逐步将所有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