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窗
loading...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银行从业 > 银行法律法规和综合能力 >

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讲义第十一章


第11章  附则

  11.1 惩戒措施 

  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

  11.2 解释机构 

  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11.3 生效日期 

  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和版权说明】
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对转载的信息我们力求标明信息的出处,我们尊重作者的版权著作权,对我们转载的信息如有异议或有侵权或违法信息请及时联系我们,本站会立即删除,对原创内容我们愿意支付适当的稿酬,联系方式:邮件:webmaster@jscj.com 电话:4008816886
上一条: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讲义第十章
下一条:下面没有链接了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更新时间2022-03-13 11:24:44【至顶部↑】
联系我们 | 邮件: webmaster@jscj.com | 客服热线电话:4008816886(QQ同号) |  濠电姷鏁搁崕鎴犵礊閳ь剚銇勯弴鍡楀閸欏繘鏌i幇顕呮毌闁稿鎹囬悰顕€宕归鍙ョ棯婵犵數濮崑鎾绘煕閵夋垵鑻▓顐㈩渻閵堝棙顥嗘い鏂匡功閹广垽鏁撻敓锟�

付款方式留言簿投诉中心网站纠错二维码手机版

客服电话:400881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