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起实施的财税新规:财税法规类
财税法规类
2016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完善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日前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税总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 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1日起这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发布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1月1日起,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财政部近日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铅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此外,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2016年1月1日起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其中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6年1月1日起,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
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通知称,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日前,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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