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结算
· 1、票据
· 了解:
· ◇ 票据的基本概念
· ◇ 汇票、本票、支票的定义
· ◇ 汇票的内容及填制
· ◇ 本票、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 掌握
· ◇ 汇票、本票、支票的种类和使用
· 2、汇付
· 了解:
· ◇ 汇付的基本概念、种类
· 掌握:
· ◇ 汇付的业务程序
· 3、托收
· 了解:
· ◇ 托收的基本概念
· 掌握:
· ◇ 托收的业务程序
· 4、信用证
· 了解:
· ◇ 信用证含义、种类
· 掌握:
· ◇ 信用证使用的业务程序
· 第一节票据
·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 1.票据的定义
· 票据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支付手段,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几种证券,它们是由出票人签名在这些票据之上,无条件地约定由其本人或其指定的另一人支付确定的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
· 2.票据的特性
·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若约定由出票人自行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指定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 二、汇票
· 1.汇票的定义
· 汇票(bill of exchange,简称draft或bill)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最多的票据。
· 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是汇票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面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 2.汇票的种类
· 常见的出口贸易结算的汇票从不同的角度分类,可分成以下几种:
·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 (2)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 (3)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和光票(clean draft)。
· (4)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
· 三、本票
· 1.本票的定义
·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2.本票的种类
· 本票又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 (1)银行本票
· (2)商业本票。
· 四、支票
· 1.支票的定义
· 支票(cheque,check)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支票都是即期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有些支票虽有时被称为期票,但仍然不是远期的。只是填迟日期,那个日期实际上应被视为出票日期,对那个日期来说,支票仍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支票。
· 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持票人提款时会遭银行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 2.支票的种类
· (1)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 (2)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
· (3)普通支票与划线支票
· (4)保付支票
第二节汇付
一、汇付的基本概念
1.汇付定义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之一,也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商(卖方)依照售货合同,将货物运给进口商(买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买方则委托当地银行将货款按合同列明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票汇),通过受托行海外代理行交付国外出口商(卖方)的结算方式。
2.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的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二、汇付方式的种类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拍发加押电报或加押电传或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的方式,指示汇入行解付特定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通知书(payment order)通过邮政航空信函送达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依其指令,解付特定款项给指定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开立的以汇出行的国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邮寄指定收款人或由其自带银行汇票出境,凭票向解付行取款的汇款方式。
第三节托收
一、托收的基本概念
1.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基本方式之一,通常又称无证托收,意指出口商根据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的规定,在货物发运后,委托当地银行按其指示,明确交单条件,即凭付款及/或承兑及/或以其他条件交单,藉此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金融单据(又称资金单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及/或商业单据(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类似的单据或其他“非金融”方面的单据,如保险单据等)而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主要当事人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委托人(principal),指委托当地银行办理托收业务,代收货款的人,通常为出口商。
(2)付款人(payer),指被代收行提示单据,并应承担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人,通常为进口商。
(3)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付款人代收货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4)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托收行的代理人,是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及/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而代为索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为付款人的帐户行或托收行的代理行。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接受托收行或代收行的委托,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单据,代为索款的进口地银行。
3.出口托收的种类
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来划分,出口托收方式主要有两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1)光票托收
(2)跟单托收
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仅凭付款人在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在汇票正面所示的具体承兑日(acceptance date)与到期日(due date)一侧加盖公章并注明“同意承兑”字样)为惟一的交单条件,至此,作为代收行或提示行应已履行了托收指示中其应尽的责任。(实务中,汇票到期之日或之前,付款人应将已承兑款项划至代收行或提示行以便银行按时汇付。而作为一家负责的代收行,当汇票临近到期日时,应善意提醒付款人届时支付的履行;若届时付款人拒付,也应及时向托收行尽其通达的义务。)
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代收行或提示行,须凭付款人的实质性付款为同意放单的唯一条件。
三、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于1995年4月又一次颁布了新的修订本,作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名称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版本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URC522” 全文共26条,分为总则和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条款共七个部分,对国际间的托收程序、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均有所修改。新规则已被许多国家的银行采纳,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我国银行在接受托收业务时,也遵循该规则办理。
第四节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作用
1.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又称信用状,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人的请求开具给受益人的,保证在一定条件下履行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担保文件。
2.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目前我国对外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最多的支付方式。信用证的作用:
(1)信用证的使用可促成国际贸易交易的达成。
(2)信用证的使用可起买卖双方资金融通的作用。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在进出口业务中所使用的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等。
货物本身的描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货物运输的说明。装运期限、起运港(地)和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可否中途转船等。
单据的要求。单据中主要包括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能做出不同规定。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使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要求做到信用证与合同、信用证与单据、单据与单据、单据与货物相一致,保证安全及时收汇。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商会先后于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33年相继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修订, 1994年1月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该惯例的英文全称是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500(简称UCP500),于1994年1月生效,开始实施。
UCP500共49条,包括:总则和定义、信用证的格式和通讯、义务和责任、单据、其他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七个部分。
UCP600
随着银行、运输、保险各行业的发展,自1994年开始生效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已经凸显出自身的不足,其条款的全面性以及实务内容与时代的同步性已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表现在条款设置分类不科学,次序排列不足,语言繁杂欠精练等。而与之密切相关的国际惯例如ISP98和ISBP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因此,推出新的统一惯例对信用证业务加以指引成为大势所趋。鉴于此,ICC对于UCP500做出修订后,提出了修订本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启用。UCP600相对于UCP500的调整,会给银行业及客户的实务操作带来影响,会更加方便贸易和操作,也更加顺应了时代变迁以及科技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