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条件:
1、出口退免税,必须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且必须是除原油、糖、援外出口货物、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以外的货物出口,才能适用出口退税、免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必须按规定办理退免税登记。
2、校办企业、福利企业必须取得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报国税局核准的,适用“先征后退”办法。
3、其他退税,必须实际发生多征、误征情形,各种证明资料齐备。
所需资料:
1、退税登记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原件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需要);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内资企业需要);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涉外企业需要);
(6) 1993年12月31日进行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办理退税登记的,还需报送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外企业需要);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一般贸易出口申报退税
(1)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以及《科目(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过期收汇证明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远期收汇证明
(5)属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还应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属于委托加工的货物,应附送《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
(7)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业务的企业,还应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8)与退税有关的其他资料。
3、“免、抵、退”申报资料
A月度申报资料:
(1)《免、抵、退申报表》月报表
(2)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3)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4)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专用发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