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推行国地税工作联系单制度
营改增前,地税机关负责外来建筑企业的开票和税费征管,外来建筑企业统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建筑业发票,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缴纳3%的营业税以及其他附加税费。营改增后,外来建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2%或3%的增值税,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结算税款。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为一般纳税人代开发票,外来建筑企业基本上都是一般纳税人,都必须回其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使得预缴税款和发票开具分离,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国税机关失去了“以票控税”的抓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外来建筑企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按照规定,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对外来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的情况无法及时全面掌控,如果部分企业不依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当地国税机关就失去了主动权。
营改增前,外来建筑企业需要先到地税机关报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地税机关才会开具建筑业发票。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外来建筑企业要回其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会有不到建筑服务发生地报验外经证的情况发生,使得通过外经证管理税收的手段名存实亡。
笔者认为,要解决外来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征管出现的难题,应推行国税、地税工作联系单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建筑物的业主单位在办理新建房房产初始登记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业主单位提供国税机关出具的《房屋建筑业税收工作联系单》(实际操作中不需要向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除外)。如有发生业主退换房情况,房管部门要严格履行退换房手续,及时将信息传递给国税机关。由政府出资或部分出资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和结算款之前,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向国税、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国税机关开具《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联系单》和完税凭证,业主单位凭《建筑安装企业预缴税款联系单》、完税凭证和与之对应工程项目发票支付工程项目款。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地施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须把国税机关开具给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验证明作为开具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
鉴于目前各地都存在外来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难征管的问题,建议完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特别是要完善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征收管理规定。
作者单位:浙江省青田县国税局、青田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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