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SOX法案》财务道德准则可提高财报真实性
一项最新的研究表明,由于《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要求财务高管采用“职业道德准则”,其所在公司重述收入的数量有所下降。
《萨班斯法案》,也称《SOX法案》或《索克思法案》,是美国立法机构根据安然有限公司、世界通讯公司等财务欺诈事件暴露出来的公司和证券监管问题所订立的监管法规。
美国的四名学者近年来对该法案的406条款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上述结论。
那么,《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自出台以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该法案及其中的406条款对我国的会计行业有何启示和借鉴作用?《财会信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美云。
法案简介
涉及会计职业等多项监管的重要法律
《萨班斯法案》全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由美国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Paul Sarbanes)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Financial Ser?鄄vices)主席奥克斯利(Mike Ox?鄄ley)联合提出,又被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最初于2002年2月14日提交给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到7月25日国会参众两院最终通过,先后有6个版本, 7月25日的为最后版本。
最后版本的法案共分11章。1至6章主要涉及对会计职业及公司行为的监管,包括:建立一个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鄄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对上市公司审计进行监管;通过负责合伙人轮换制度以及咨询与审计服务不兼容等提高审计的独立性;限定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以增进公司的报告责任;加强财务报告的披露;通过增加拨款和雇员等来提高美国证监会的执法能力。
法案第7章要求相关部门在该法案正式生效后的指定日期内(一般都在6个月至9个月)提交若干份研究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信贷评估等机构、市场违规者、(法律的)执行、投资银行等研究报告,以供相关执行机构参考,并作为未来立法的参照。
8至11章主要是提高对公司高层主管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比如,针对安达信销毁安然审计档案事件,制定法规,销毁审计档案最高可判10年监禁,在联邦调查及破产事件中销毁档案最高可判20年监禁;强化公司高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公司高管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将获10年或20年的刑事责任。
美国2001年至2002年度所爆发的各项公司丑闻事件中,企业管理阶层无疑应当负有最主要的责任,因而,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明确公司管理阶层责任(如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估等),尤其是对股东所承担的受托责任,同时,加大对公司管理阶层及白领犯罪的刑事责任。企业会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在这些事件中的负面作用,也不容否认,比如,安然通过复杂的特殊目的主体安排,虚构利润、隐瞒债务,而世界通讯则是赤裸裸的假账。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成为该法案的另一个主要内容,法案的要求包括:建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监管上市公司审计;审计师定期轮换;全面修订会计准则;制定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构成的标准;要求管理层即时评估内部控制,提供更及时的财务报告;对审计时提供咨询服务进行限制等。
从全部法案的次序安排来看,这些内容排在前三章,而篇幅也超过2/3。因而,该法案更像是一个会计改革法案。
法案影响
完善了法规漏洞提高了财报质量
《萨班斯法案》为公众公司的外部审计师创建了一个新的监督体制,并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作为关注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求管理层报告公司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而且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
美国企业界普遍认为,《萨班斯法案》是自20世纪30年代通过证券法案以来,对美国商界和会计界影响最为巨大的一次立法。《萨班斯法案》完善了当时美国法规在处理虚假财务报表、虚假财务审计、销毁财务证据等方面的漏洞。
李美云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萨班斯法案》是在美国“安然”、“世通”等一系列的公司会计丑闻曝光后颁布的法案,它的出台旨在规范上市企业的运营,恢复公众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同时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提升公司的商业道德感并改善会计职业监管。该法案的全称叫“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由此我们更能直观地感受到这个法案订立的目的所在。
李美云也认为,《萨班斯法案》的出台对于整个行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由于其严格性,企业合规经营的成本十分高昂。法案出台后,大概10%的企业退出了美国股市。并且很多人认为,萨班斯法案是在一系列公司丑闻爆发后美国整个社会愤怒的产物,匆忙制定、难成精品。为了达到法案对内控体系的严苛规定,企业在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的同时,往往会造成整个运转流程的冗长、繁琐、僵化以及效率低下。
据资料显示,2003年底,全球最大的计算机声卡制造商———新加坡创新科技成为第一家主动退出纳斯达克的亚洲公司,彼时,创新科技在纳斯达克上市已11年。据该公司高管解释,退市的原因与《萨班斯法案》颁布后上市成本高昂有关。
2004年6月,德国电子商务公司Intershop AG从纳斯达克退市。据悉,《萨班斯法案》所带来的大笔额外会计及管理费用是导致该公司退市的主要原因之一,此举可以令其每年节省80万欧元的费用,其中50万欧元是直接因《萨班斯法案》而起。
为降低成本,德国著名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克莱斯勒也于法案出台后申请从12家证券交易所“退市”,仅保留在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斯图加特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戴姆勒-克莱斯勒在声明中表示,这种精简也有助于公司降低管理流程的复杂性。
我国当时一些欲在美上市的公司也纷纷转向其他上市地。“在众多国际交易市场中,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最为严格,而且在美国上市的成本相对较高。”中国国航股份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据称国航股份就是因为该法案的404条款,从而决定将上市地点由美国改为英国,而上海电气集团、神华能源和中国远洋控股公司,都放弃在美国上市的决定,而选择在香港上市。
“但不可否认,在促进相关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规避商业风险、提高财务报告和审计的质量及透明度方面,萨班斯法案确实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李美云介绍,有人专门针对《萨班斯法案》颁布前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进行了检验。他们首先收集美国公司1987年至2001年第二季度之前公司盈余管理的数据,数据表明:公司盈余管理不断上升。然后,他们又收集了《萨班斯法案》通过之后的相关数据(2002年第三季度至2003年第二季度),发现盈余管理出现明显下降,会计信息质量明显上升。并且,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以战略的眼光去看待这个法案,而不是仅仅把它看作增加成本的负担,因为公司内部规范化管理的受益人终究是公司本身,法案也确实具备了改善公司经营管理和降低风险的潜力。《萨班斯法案》对于美国商业界可谓是意义巨大。
我国启示
制定监管的严刑峻法需把握好分寸
《萨班斯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尽管该法案立法匆忙,但它仍然经历了将近20次的公开听证,同时,美国国会相关人员对该法案展开了较充分的辩论,并尽可能地限制该法案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比如,针对共和党资深议员格拉姆(Gramm)提出的小型企业问题,法案保留了由PCAOB按个案审批豁免的权力。
历史事件表明,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尽管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为政府介入、管制提供了绝佳的“借口”,但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的辩论过程中,仍然有相当多议员对政府管制持审慎态度。
反过来,从政府监管的根本目标考虑,政府介入并加强监管对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否则,如待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后再去处理,则无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近年来,在我国国内,上市企业财务造假风波持续不断。李美云表示,我们从该法案中,可以得到很多启示。《萨班斯法案》的一大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而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是我国市场中极为缺乏的一项。整个证券行业的监管理念必须更上一层楼,提高上市公司财务状况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度,防止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侵害投资者利益。
李美云介绍,《萨班斯法案》出台后,我国也根据国情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这套规范始于2001年6月。2005年6月,财政部等部门上报了《关于借鉴<萨班斯法案>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报告》。2008年6月及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标志着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之后,有关部门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因此,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得到细化和完善,以加强企业内控管理,起到提升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和道德感的作用,实现企业内控机制的长久自律与制衡。
李美云指出, 与此同时,要加强对于整个会计行业的监管,需要制定出能够促使会计从业人员坚持操守、约束自我的规范体系。《萨班斯法案》的一大特色就是加大公司高管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以严刑峻法来遏制财务丑闻的发生。但同时要注意,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高会计职业质量,然而过高的法律风险也会造成一种特殊现象,即带来会计职业整体的风险,形成“逆向选择”效应,并最终降低了会计职业的执业质量,所以,也应该把握住监管的分寸。
406条款启示
应修订《会计法》中的职业道德准则
《萨班斯法案》中的406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声明财务高管是否采用了旨在减少财务违规行为的特定道德守则。
贝尔蒙特大学的O.C.和琳达·费雷尔(Linda Ferrell)、新墨西哥大学的萨拉赫·阿卢瓦利亚(Saurabh Ahluwalia)以及怀俄明大学的特里·里腾伯格(Terri Rittenberg)等四名学者针对《萨班斯法案》406条款的有效性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研究。他们试图检验法案通过后,该规定在实务操作中的效果如何。
前述四名学者对2005年以来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分析。在当时的176家财富500强公司样本中,仅有67家的首席执行官实施了特定的道德准则。尽管《萨班斯法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十年之后,在176家500强企业样本中,遵循道德准则的企业数量仅为77家。不过,四位学者发现,那些先前实施了道德准则但又存在财报误报的公司近年来报表重述的次数明显减少。
琳达·费雷尔在一篇声明中说:“我们的研究结果清楚地表明采用财务道德准则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真实性。该研究结果将鼓励所有的上市企业制定和实施财务道德准则,此外,公共政策制定者也应继续监督和支持《萨班斯法案》406条款的实施。”
李美云介绍,《萨班斯法案》的406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声明财务高管是否采用了旨在减少财务违规行为的特定道德守则,即: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1)道德守则的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发布相应规定,要求发行人的定期报告按照该法第13节(a)的规定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d)的规定,披露是否制定了针对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相当于上述人员的道德守则,如果没有应当说明原因。(2)道德守则的变化———SEC应当修订其同申报表8-K(或其替代者)中快报(prompt disclosure)内容有关的规定,要求发行人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手段,对其道德守则的变化和废止进行及时的披露。(3)定义———本节中,“道德守则”是指能够对以下方面合理促进的特定准则:诚信行为,包括在实践中有助于处置个人同职业间的利益冲突;发行人充分、公正、准确、及时地以投资者容易理解的方式在申报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有助于政府法规的贯彻执行。(4)规定制定的时限———SEC应当在本法生效后90天内发布落实本节规定的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SEC应当发布上述规定的最终稿(生效稿)。
李美云表示,对该条规定的实施情况,我们可以从美国学者的研究中看到,这一条款并没有在美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的落实,真正实施的公司只占少数,但实施这项条款确实能够提高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提高财务高管的职业操守,让企业拿出的财务报告更“有良心”。
李美云指出,在我国,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问题一直以来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会计准则操作方法的可选择性及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要求的提高,导致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现有的会计法律规范在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方面存在不足,如《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会计基础规范》用一节共八条的规定来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标准。但与《萨班斯法案》406条款比较,仍然存在条款僵化、内容空洞且缺乏对会计高管人员动态监控机制和约束力弱化等问题。因此,对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应在未来《会计法》中进行修订,明确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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