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财会规则修订意见征求窗口开启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推进,让国有企业打破“铁饭碗”、按市场规则公平竞争这一进程不断加速。这其中,破产是关键一环。日前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规范迎来了里程碑式的修改,面向全国征求意见。
近日,财政部发布《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人民法院、债权人等相关信息使用者,信息提供者是企业管理人,并按照会计核算前提、确认、计量、报告、披露的顺序规范,在规范内容、体例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和探索。这是1997年财政部发布《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来,再次对企业破产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破产清算主要是财务问题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对于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仅是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等产业结构调整、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会计理论研究、规范会计实务操作的需要。
“破产清算从程序上看主要是法律问题,但其内容主要是财务与会计问题。《征求意见稿》将引起学术界关注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研究,有助于将传统的持续经营会计研究拓展至终止经营会计研究,深化破产清算会计理论的研究,拓展破产清算会计与相关学科的协调研究,对会计理论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栾甫贵说。
28号文虽然对破产国有企业的会计处理和破产管理人(时称“清算组”)的会 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但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客观上对破产清算会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新破产法将适用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法人、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等,实务中破产清算实践也随之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转型升级的当下,破产业务处置中,企业迫切需要新的会计核算办法来正确反映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以提供给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债权人等,而原有持续经营下的会计核算信息显然不符合要求。”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所长马洪明说。
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首先是为了满足破产清算会计实务的需要。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江苏分所所长乔久华看来,《征求意见稿》规范了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核算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同时使得破产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远离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明确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
《征求意见稿》不但明确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和提供者,还在会计期间、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乔久华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持续经营前提以及破产清算会计期间的不确定性。《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破产企业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划分会计期间,并编制破产财务报表。“28号文未明确会计期间,只是规定‘清算期间,应当按照人民法院、主管财政机关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财产表、清算损益表’。”栾甫贵也认为这一规定非常必要。他说:“随着清算的进程,分批变现财产、分 批清偿债务后都会引起破产企业财产、债务的变化,应该及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披露相关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何况有些企业的破产清算长达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此期间如果不分期报告,有违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也不能满足纳税的需要。”“明确非持续经营编制基础是让我印象最深刻的亮点,因为这条规定从破产企业性质出发,给非持续经营的破产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找到了准绳。”乔久华说。
增设“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此次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在破产企业原有会计科目基础上,增设了“应付破产费用”等会计科目。栾甫贵认为,这样简化了会计科目的转换工作,保持了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的稳定性,同时通过增设直接相关的会计科目,满足了破产清算会计的特殊需要。
此外,马洪明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将28号文中“清算费用”区分为“破产费用”“其他费用”和“共益债务费用”,与《破产法》规定一致,操作性更强。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清算日重新建账。马洪明认为,这样便于合理区分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责任,因为破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导致拖欠债权人的债务的责任应由破产企业承担。
而关于《征求意见稿》中会计期间的规定,马洪明建议可考虑原则上规定为季报,同时以季度终了日为会计报表日,并以季度划分会计期间,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有特别要求时从其要求,这样可以提高可操作性及统一性,既保证破产企业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也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节约破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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