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委托加工
【知识点】:委托加工
1.委托加工的界定
(1)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2.纳税义务人
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纳税地点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
(2)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而非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征消费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6.直接销售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释】上述两种情况均应缴纳增值税。
7.连续生产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环节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8.组成计税价格(2014年不定项选择题)
(1)实行从价定率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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