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2012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3 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25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
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因素。
(1)可以在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元。
A.100000 |
B.150000 |
C.180000 |
D.300000 |
(2)下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税收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
B.本例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
C.本例中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全额在税前扣除 |
D.赞助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
(3)下列关于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
B.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C.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
D.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属于免税收入 |
(4)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万元。 |
A.50 |
B.260 |
C.410 |
D.450 |
(5)该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元。 |
A.852500 |
B.860000 |
C.872500 |
D.8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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