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常性损益须经注册会计师核实
简介:非经常性损益须经注册会计师核实 沪深交易所部署2008年年报披露工作
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部署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披露200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注册会计师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根据沪深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年报披露大幕将于2009年1月15日拉开,率先亮相的是沪市公司中兵光电的年报。
沪市公司ST金瑞将于1月17日披露两市第二份年报,这也是ST公司首份年报。深市主板公司首份年报将于1月23日亮相,披露公司为银基发展,四川美丰紧随其后于1月24日披露年报。永新股份将率先披露中小板公司年报,披露日期为1月20日。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年度报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深交所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已实施完毕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且相关盈利预测涵盖本会计年度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单独披露公司及购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相关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上证所要求,在该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包括中小板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还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按照该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沪深交易所明确,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交所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业绩快报。根据均衡披露原则,在预约的基础上,上交所、深交所将每日分别最多安排45和30家主板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周松林 吴铭 2009-1-1)
沪深交易所今日发出通知,部署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披露2008年度非经常性损益,注册会计师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在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相关内容。
根据沪深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预约披露时间表,年报披露大幕将于2009年1月15日拉开,率先亮相的是沪市公司中兵光电的年报。
沪市公司ST金瑞将于1月17日披露两市第二份年报,这也是ST公司首份年报。深市主板公司首份年报将于1月23日亮相,披露公司为银基发展,四川美丰紧随其后于1月24日披露年报。永新股份将率先披露中小板公司年报,披露日期为1月20日。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年度报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深交所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已实施完毕涉及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且相关盈利预测涵盖本会计年度的,应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3条的规定,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中单独披露公司及购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相关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沪深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上证所要求,在该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内控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鼓励包括中小板公司在内的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深交所还要求主板上市公司按照该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沪深交易所明确,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深交所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应于2009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业绩快报。根据均衡披露原则,在预约的基础上,上交所、深交所将每日分别最多安排45和30家主板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周松林 吴铭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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