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业激辩普华永道被天价索赔
“函证,又是函证,”昨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另一家的有关人士表示:“函证过程既是审计程序中一个很普通的步骤,但也是最重要的步骤。”
银广夏案发生后,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导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当时,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这位人士表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去实施函证程序,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就不难发现。
而此次G外高桥要求普华永道赔偿2亿元,其中最关键的一条理由,也是指称普华永道没有实施应有的函证程序。
G外高桥的代理人、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陈芳对本报记者表示,无论是2003年还是2004年,普华永道在对G外高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实施函证时,均没有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外高桥公司的相关人员处理,而这些询证函最后也不是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普华永道回函,同样是由外高桥公司的相关人员交还给普华永道。
“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都控制在G外高桥相关人员的手中,这为他们弄虚作假掩盖挪用资金的行为创造了机会。”陈芳说。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前述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中天勤和普华永道的会计师在这方面都没有做到。”
“责任过高”
由于此案涉及著名的普华永道,因此在会计业内强烈反响。昨天,数位业内会计师质疑G外高桥的巨额索赔行为,认为普华永道不需要对超过170万元审计费的索赔承担责任。
资深会计人士飞草表示:“此案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客户(G外高桥)的管理层舞弊,显然与CPA审计失败无关。这是一起明显的管理层舞弊案,即便普华进行严格询证,也未必能发现其中的漏洞。”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也表示:“G外高桥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有问题,是一个职工串通案,审计师很难发现这些。如果这都要审计师承担主要责任,那这一行将根本没法想象。就像有一个人酒后驾车,当然违反交通法规,但有一个寻死的人就在他车底下死了。你觉得这个司机必须为这人的死负全责吗?”
对于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G外高桥“要价太高”的观点,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表示,这是注册会计师业“同行相护”的表现。他说,在律师行业,如果由于律师的过错而导致一些客户业务合作失败(主要指非讼业务),律师并不能以律师费为上限寻求免责,判赔额远超过律师费的现实案例就很多。
免责之争
事实上,去年9月,普华永道香港/中国总法律顾问夏霍德(ChrisHarford)就与上海小耘律所主任王小耘律师进行过多次沟通。
夏霍德当时强调,普华永道对G外高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是双方在2003年、2004年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了“免责条款”。
该条款称:“除因本事务所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索赔事项外,本事务所概无义务向贵公司(指G外高桥)赔偿任何超过本约定书中所支付的专业服务费的金额,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引起。”普华永道还在其中强调,它无义务对任何与约定书提及的服务有关的直接、间接的损失、利润损失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
小耘律所的陈芳律师不这样认为,她表示:“普华永道这一约定违反《合同法》,根据该法规定,合同中约定无须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她还透露说:“我们不需要通过格式条款来追究此事,因为格式条款的认定容易出现分歧。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我们开过研讨会,讨论过该适用何种法条的问题。”
陈芳还说,在约定书中,普华永道与G外高桥还约定这一协议的编制基础为《合同法》,并愿按照该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 洪其华 田享华 2006-5-12)
银广夏案发生后,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被撤销,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其注册会计师没有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导致没有发现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当时,中天勤的注册会计师对天津广夏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时,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未要求公司的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会计师事务所,而是由公司交给签字注册会计师。”这位人士表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去实施函证程序,银广夏管理层的舞弊行为就不难发现。
而此次G外高桥要求普华永道赔偿2亿元,其中最关键的一条理由,也是指称普华永道没有实施应有的函证程序。
G外高桥的代理人、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陈芳对本报记者表示,无论是2003年还是2004年,普华永道在对G外高桥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实施函证时,均没有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询证函,相反却交给外高桥公司的相关人员处理,而这些询证函最后也不是由证券公司直接向普华永道回函,同样是由外高桥公司的相关人员交还给普华永道。
“询证函的发出和收回都控制在G外高桥相关人员的手中,这为他们弄虚作假掩盖挪用资金的行为创造了机会。”陈芳说。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函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编制和寄发以及回函保持控制。前述会计师事务所人士表示,“中天勤和普华永道的会计师在这方面都没有做到。”
“责任过高”
由于此案涉及著名的普华永道,因此在会计业内强烈反响。昨天,数位业内会计师质疑G外高桥的巨额索赔行为,认为普华永道不需要对超过170万元审计费的索赔承担责任。
资深会计人士飞草表示:“此案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客户(G外高桥)的管理层舞弊,显然与CPA审计失败无关。这是一起明显的管理层舞弊案,即便普华进行严格询证,也未必能发现其中的漏洞。”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也表示:“G外高桥这个案子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有问题,是一个职工串通案,审计师很难发现这些。如果这都要审计师承担主要责任,那这一行将根本没法想象。就像有一个人酒后驾车,当然违反交通法规,但有一个寻死的人就在他车底下死了。你觉得这个司机必须为这人的死负全责吗?”
对于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G外高桥“要价太高”的观点,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表示,这是注册会计师业“同行相护”的表现。他说,在律师行业,如果由于律师的过错而导致一些客户业务合作失败(主要指非讼业务),律师并不能以律师费为上限寻求免责,判赔额远超过律师费的现实案例就很多。
免责之争
事实上,去年9月,普华永道香港/中国总法律顾问夏霍德(ChrisHarford)就与上海小耘律所主任王小耘律师进行过多次沟通。
夏霍德当时强调,普华永道对G外高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理由是双方在2003年、2004年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了“免责条款”。
该条款称:“除因本事务所故意的不当行为或欺诈行为所引起的索赔事项外,本事务所概无义务向贵公司(指G外高桥)赔偿任何超过本约定书中所支付的专业服务费的金额,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引起。”普华永道还在其中强调,它无义务对任何与约定书提及的服务有关的直接、间接的损失、利润损失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
小耘律所的陈芳律师不这样认为,她表示:“普华永道这一约定违反《合同法》,根据该法规定,合同中约定无须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承担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她还透露说:“我们不需要通过格式条款来追究此事,因为格式条款的认定容易出现分歧。在办理这个案件时,我们开过研讨会,讨论过该适用何种法条的问题。”
陈芳还说,在约定书中,普华永道与G外高桥还约定这一协议的编制基础为《合同法》,并愿按照该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财经日报 洪其华 田享华 200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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