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法规考试重点:银行结算账户
2012年浙江财经法规考试重点: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补充】(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填写开户申请书 ,将证明材料和印鉴卡片送交开户银行 → 银行与存款人签订管理协议 → 开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审查 → 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备案(核准)
预留印鉴卡片图样
开户地点:
一般:在注册地、注册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可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实行核准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银行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行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适用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企业法人、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开户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四)开立程序
同前述开户程序。
注意:基本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中国人民人员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及唯一性进行审核。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 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 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无数量限制。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户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四)开立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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