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经适房再购房缴纳契税时,如何确认购房时间?
问: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1年内购买住房缴纳契税时购房时间应如何认定?
答:依据京地税地[2009]38号 文件按规定:居民将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危改回迁房、集资建房、安居房、康居房等上市出售后1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或者上述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前1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的规定缴纳契税。对于售、购房时间的认定,可按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准予入住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孰优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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