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企业合并原投资主体存续免契税
问题:我投资两个公司A、B,由于B经营不善,我打算将A、B合并,B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合并后的A公司是否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对承受的这块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回复: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提示:如果A与B合并后整体改制成了新公司,原来的投资者(包括其它投资企业和个人)不再持有股份或不再拥有该公司,这样就不符合“原投资主体存续”的条件,如果A与B合并后,仍保留A或者B的投资主体,只是将两个公司合并,就属于“原投资主体存续”。
课程推荐
- 初级会计职称特色班
- 初级会计职称精品班
- 初级会计职称实验班
课程班次 | 课程介绍 | 价格 | 购买 |
---|---|---|---|
特色班 | 班次特色 |
290元/一门 580元/两门 |
购买 |
- 初级会计职称机考模拟系统综合版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