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瑞玉:限售股减持税收征收管理方式有待完善级
目前,各地区之间“抢拉”限售股减持税源现象愈演愈烈,各地开展限售股减持避税业务的竞争日趋白热化。这种现象不仅有悖于稳定股市和公平税负的限售股税收管理初衷,更为重要的是损失了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让少数人获得不合理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
为此,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余瑞玉建议,进一步调整完善限售股减持税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限售股减持资金投入实体经济,设计差额税率引导股东长期持有限售股,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社会公平。
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士,余瑞玉告诉记者:“这个问题也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一定的相关性。”
多地面对限售股税收“蛋糕”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A股总市值不断上涨。与之相对应,A股市场的限售股减持也如火如荼。据统计,从2006年首批限售股解禁到2016年底,我国A股市场共解禁2.75万亿股,市值26.69万亿元。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先按15%的成本比例进行模拟测算,26.69万亿市值的限售股,如全流通减持,则意味着4.54万亿的个人所得税。而实际情况是,在股改以来到2016年底的这段时间里,沪深两市已经减持的17091.26亿元限售股,产生了近3000亿元的个人所得税,构成了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余瑞玉说,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的总体效果看,这项税收管理政策截断了限售股避税的路径,对资本市场保持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税收政策公平的原则。然而,唯一没有被“堵死”并有待规范的,是“异地转让”方面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虽然能实现税收的应收尽收,但在证券机构遍布全国、可随意异地开户的情况下,面对巨大的限售股税收“蛋糕”,一些地方政府难以抑制争抢税源的冲动,通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限售股股东到本地减持,造成了限售股减持税源的无序流动。
引导限售股减持资金投入实体经济
“但目前地区间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不仅有悖于稳定股市和公平税负的限售股税收管理初衷,更为重要的是损失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让少数人获得不合理利益的同时,损害了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余瑞玉说,建议进一步对限售股减持税收管理政策进行修订完善,以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并促进社会公平。
一是调整完善限售股减持税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建议调整完善限售股减持税收的征管方式,采用征收按源头扣缴和入库按源头分配的综合管理模式,即征收环节继续由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而收入按上市公司所在地或参照总分机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分配入库,从而实现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负公平的政策目标。
二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限售股减持资金投入实体经济。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议对于限售股减持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发展的地区,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更大优惠力度的阶梯递增式投资抵免,即投资规模越大,抵扣比例越高,以引导限售股减持资金更多地用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三是设计差额税率引导股东长期持有限售股。从国际上看,部分发达国家在税收上支持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如果持有超过一年以上,就会有税收优惠;如果不足一年,将会课以重税。建议在限售股减持的税率上实行区别对待,即持有期限越久,税率越低,从而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成为战略投资者,而不是财务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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